我省3月1日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摘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湖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四川省成为全国第六个省份、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通知》结合四川实际,从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提高收缴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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